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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注意,這是2005年的文章。國籍相關法令與實際狀況時時在更新,本人並非專門研究國籍法之學者,此篇文章乃是當時本人實際的生活體會,以及朋友之間的討論。若有錯誤,在所難免。但因本人工作忙碌,無暇仔細研究,亦不靠此文章賺錢,如果各位需要更確實的資訊,請諮詢相關人士,謝謝。

本篇文章為強制性留言,版主過濾後才開放,請見諒。

拙琴,22/10/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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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該是前年吧,我在自己的新聞台上貼了一篇關於國籍法的文章,後來幾個網友在留言板解決了我的疑惑。最近,新認識的朋友Jojo又對我解釋了一遍,她把事情的脈絡和背景,整個說明得很清楚。這個台的讀者有不少是異國媳婦,我想把她的說明貼上來,應該會對各位有些幫助。

「一‧世界上幾乎大部分的國家都是單一國籍,不承認雙重國籍。台灣雖也是單一國籍,但是台灣的身份特殊,就是聯合國並沒有承認這是一個國家,所以台灣當局對此也深深明嘹,並沒有做嚴厲處置。

二‧一般在法台灣人,都會擁有法籍及台灣國籍,出法國拿法國護照,入台灣拿台灣護照,回到法國再拿法國護照,沒有任何衝突,也很方便。如果要回台定居六個月以上,才要到當地戶政機關辦理入籍 ( 入戶口籍不是入國籍 )。不然,我們的戶籍早在出國時,就被戶政機關以未在台定居六個月以上名義除籍了。雖然是除籍,不過我們仍是中華民國國民,享有公民一切的權利及義務,像投票、當兵等。

三 在海外出生之嬰兒,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,可以申請護照, 不過他們並沒有行使國民權利及義務的能力。也就是說,他們不用當兵,也不能投票。不過一旦他們回到台灣定居六個月以上,並且辦入籍,就可以享有這些權利及義務。」

拙琴,10/03/0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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