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聯合新聞網上看到這則報導:

"持未婚夫妻簽證 不得嫁娶他人

本報記者于金山紐約報導

聯邦法院最近一裁決表明,「說好跟張三、結果嫁李四」的方法不能換得結婚綠卡。以未婚夫妻名義,取得來美K1簽證,入境後改變心意,嫁娶第三者美國公民,這樣所獲得的綠卡,司法部得予取銷。在加州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庭日前裁定,K1簽證是讓外籍未婚夫妻來美,嫁娶擔保其來美的公民,不能移情別戀自行婚配。

一名與美國遊客相識相戀並訂婚的外籍女子,獲未婚夫擔保獲得K1簽證來到了美國。該女子並依K簽證規定拿到了工作許可,找到工作。

該女子在工作場所認識了另一名美國公民男子,兩人日久生情,女方因此一拖再拖不與美籍未婚夫成婚,過了三個多月,美籍未婚夫終於放棄。在到了美國四個多月,該女子終於與意中美籍同事結為眷屬。

婚後,美籍男子為外籍妻子,以美籍公民配偶的優先條件申請綠卡,很順利地取得臨時綠卡,兩年後又調整為永久性綠卡。

該女子正在等者公民外籍配偶綠卡三年可調整為公民的時候,移民機構來了一封信,稱綠卡發錯了,因為她入境為K1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簽證,只能在來美三個月內與擔保的美籍未婚夫妻結婚,才能繼續留在美國,三個月還不結婚,則K1持有人必須出境,移民局當初沒有注意該女子擔保人「掉包」,才讓她取得綠卡,現在移民法官要取銷其綠卡,並且遞解出境。

這名女子不服移民法官的判決,到移民上訴局又遇到相同的結果,決定到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去告司法部,認為司法部不應因本身的錯誤而取銷其綠卡,並列入遞解出境。

聯邦第九上訴庭在判決中維持移民法庭的原判,聯邦上訴法院在判決書中稱,當事人以K1簽証入境,就必須遵守有關K1簽證的法律限制,國會訂出K1簽證法律限制,就是為了保護真正的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的權益,防止外籍人士利用假愛情來換取美國的居留權。

判決書上寫到,當事人沒有遵守任何限制,在申訴中又認為以法律上錯誤的婚姻要求法院豁免她遵守的義務,包括與美籍未婚夫妻在扺美後三個月內成婚,行政單位的錯誤並不能作為當事人可以非法的籍口,因此,決定維持移民法院原判,當事人的綠卡取銷,並且遞解出境。

【2005/04/22 世界日報】 "

我覺得這個判決還給那個被拋棄的男友一個公道......
為了愛所以幫未婚妻辦證件,結果人來了,有了工作,心卻跑到別人身上。
本來在愛情中這也是無可厚非,勉強不來的事。
但不管怎樣,那位外國小姐總是有些對不起前任男友,畢竟如果沒有他出面,她在美國辦文件不會享受到身為美國公民未婚夫妻的好處。
現在,換她嚐到苦果,變成她得離開先生。雖然這樣講有點殘酷,但好像有點在看現世報的感覺......

Enfin, c'est la vie....
拙琴,23/04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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